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是开展科学研究的物质基础,是学校教育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而有效的管好这一部分经费,保证我校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其发挥较好的效益。为此,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任务是:宣传并执行科研财务政策和制度,开拓经费来源,制订年度科研经费预算和综合计划,管好各种计划开支,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帐目,实施科研财务检查、核算与总结。
第三条 积极筹集科研资金,多渠道开拓经费来源。
1、学校每年从高等教育事业费中拨出一定额度(2%左右)作为科研经费(“学校科研事业费”);
2、学校每年从学校基金口支出一定数额作为学校科研基金(“学校科研基金”);
3、从市财政争取每年拨一定额度的专项科研经费(“上级专项科研费”);
4、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科研计划项目,争取项目研究经费(“上级项目费”);
5、开展横向联合,积极承担企事业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研究项目,获取科研经费(“委托项目费”);
6、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申请科技贷款(“科技贷款”);
7、其他。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来源不同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留用,分类建帐。
1、“学校科研事业费”和“上级专项科研费”是预算内经费,使用范围是:
(1)主要用于学校计划内自选项目资助;
(2)学术交流费用;
(3)各类项目调节费用;
(4)公共业务活动费用。
2、“学校科研基金”主要用于学校年度科研奖励、改善学校科研物资条件。也可用于科研项目资助、学术交流和公共业务活动。
3、“上级项目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评审、鉴定和出版资助。学校提取5%的管理费,主要用于对课题研究人员的立项奖或阶段奖,也可用于资助学校自选项目。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70%-90%用于该项目奖励,10%-30%用作学校自选项目资助或统一管理费。
4、“委托托项目费”主要用于该项目的研究、评审或鉴定等。按照合同学校提取一定额度管理费,节余经费也按合同处理,除作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外,剩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基金。
5、有些确有成功把握且近期能取得实用价值和经济收益的实验发展、技术改造和应用项目,学校无力资助,可签订合同申请有偿使用科技贷款,待取得经济收益后予以偿还。偿还后的剩余经费,按照合同,学校提取一定额度管理费,其余部分70%归研究开发人员使用,30%划归学校科研基金。
第五条 学校科研经费年度综合计划制订。制订年度综合计划,对各类经费作统筹安排,以便合理分配,适应科研实际需要。
(1)科研主管部门对申请学校计划项目加以初步分析确定,并初步确定年度学术交流、科研奖励及科研条件建设的方案,报学校初审后作为考虑实际需要的基础。
(2)按照科研工作需要,根据学校财力状况,由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科拟订年度“学校科研事业费”和“学校科研基金”划拨总额度草案,报学校审批确定。
(3)将上述两项经费额同上年各类节余结转经费额以及当年新获得的其他类别的经费额相加,核定出当年度科研经费总额。
(4)按照核定总额和第四条分类管理的要求,制订出各类支出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学术交流、项目调节和公共业务活动费是学校科研统一管理费,由科研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合理使用。
第七条 学校自选计划项目资助费的确定。
学校自选项目资助费的确定要按照我校《科学研究计划管理试行办法》中有关选题立项的原则、条件和要求的规定进行优选,重点课题优先立项、重点扶持,不搞平均主义。学校自选项目资助费数额的确定随立项评审一并进行,采取一次核定、分年度预算支付的办法办理。
学校新上项目资助费确定的办法和程序是:
1、年度申请随《科研项目申请书》一起填报经费申请。
2、科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作初步评选后,参照各系(处、室)申报项目的情况、申报人和参加人的情况、上年度取得的科研成果情况、上年度计划项目完成率和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前三年度成果获奖情况,拟定本年度学校自选项目资助申请控制额总表,并将学校自选项目资助经费分配到合系(处、室)。
第八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图书资料、小型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购置费;
(2)调查研究、测试实验费;
(3)材料复印、打印费;
(4)与该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交流和小型会议费、出差费;
(5)其他。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财务管理
4、凡用科研费(含上级项目费、委托项目费和学校科研基金)购置的图书资料、器材、仪器设备等一律归学校所有,并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图书资料归所在单位资料室或科研机构所有,器材、仪器归所在系(处、室)实验室或所在研究机构所有。按规定验收建帐后借给该项目研究人员使用,项目完成后交还。报销时必须持入库单方可办理。
5、凡无故中止的项目,经费要全部收回学校,项目负责人要写出检查报告;对确因客观原因而撤消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交撤消报告,剩余经费收回学校;凡又列入了上级研究计划或转为委托项目取得了经费资助的学校自选项目,已定学校资助经费收回学校,其他经费按有关规定追回上交。
6、项目年度预算经费节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学校自选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划归所在系(处、室)资助新上项目,不得挪作它用。
7、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财务科和各系(处、室)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科研主管部门写出总结上报学校。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
199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