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术活动的若干规定
一、 总则
1.为活跃我校学术气氛,加强我校与学术界的交流,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扩大我校在学术界的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参加学术组织、举办学术讲座(报告)、参加学术会议、举办学术会议。
二、 参加学术组织
1.鼓励以团体或个人名义参加符合自己研究方向和本学科建设要求的学术组织。该学术组织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并且切实开展学术活动。
2.参加全国性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必须在系、部、处(室或所)备案。参加该学术组织举办的学术活动后,要及时向所在系、部、处(室或所)报送有关该活动的总结材料。
3.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必须积极参加该组织的学术活动。活动期间,要积极宣传我校的科研成果和成就,扩大我校在学术界的影响。
4.在学术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我校教师,应加强与该组织内专家、学者的联系,邀请该组织内的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
5.参加学术组织的我校教师,必须不定期地举行报告会,向相关研究领域的教师介绍该学术组织的活动情况、取得的学术成果及所在学术领域的研究动态。
三、 举办学术讲座(报告)
1、学术报告类型分为“面向全校的学术报告”和“系内学术报告”两种。报告人分为“校外专家”、“校内教师”。
2、每学期初各单位将计划安排的学术报告统一填表,报科研设备处,科研设备处汇总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形成本学期全校的学术报告安排计划。
3、已安排好的学术报告不能如期举行或有变动,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4、一次学术报告总体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5、学术报告结束后,须填写学术报告情况反馈表,报科研设备处归档备查。
6、面向全校的学术报告一般安排在报告厅举行。系内学术报告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7、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积极举办学术报告。一般情况下,每年要在本单位至少组织二次、在全校范围内至少组织一次学术报告。
8、面向全校的学术报告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张贴海报。
9、校内教师作系内学术报告,酬金100元。校内教师作面向全校的学术报告,酬金200元。校外专家的酬金为500~1000元。
四、 参加学术会议
1.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符合本人研究方向并与本单位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种学术会议。参加该类全国性学术会议并做大会报告的,其差旅费和会务费由所在系、部、处(室或所)负担;参加在国外举办的该类国际性学术会议并做大会报告的,其差旅费和会务费由学校审批。
2.申请出席上述学术会议的人员,必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与会理由和条件、往返路线、经费预算方案,同时将邀请函及论文一并送交所在单位。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的,须由所在单位审批。由学校承担费用的,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将上述材料转交科研设备处,科研设备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上述各审批手续,皆须在半个月内完成。
3.报告获得批准后,不得更改会议名称及与会人员,不得更改往返路线和时间。若确因大会作了调整,必须另行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与会期间随意更改往返路线,擅自增加在外停留时间的,其超出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
4.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与会情况,并送交有关会议资料的复印件。一个月内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向有关师生广泛传播学术会议成果。凡不按此规定执行者,其与会费用由本人负担。
5.出席学术会议时提交的论文,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五、 举办学术会议
1.鼓励各系部、处(室或所)组织举办各种符合本单位学科建设方向的学术会议。举办此类学术会议,应广泛邀请该领域内有权威的专家、学者。对于在我校举办的有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国际性学术会议,学校资助5000元的会务费。
2.凡在我校举办的学术会议,承办单位均需提前到科研设备处说明有关情况。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会议总结应在会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送交科研设备处。
六、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由科研设备处。
济宁师范专科学校
二00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