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快教师队伍建设步伐,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特决定设立“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科研基金”。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科研基金用于资助我校在编教师及研究人员。申请者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学术思想比较活跃,有创新精神,并已取得一定成果,有培养前途; (2)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3)愿意接受我校科研设备处对项目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条 科研基金以课题经费的形式对申请者进行资助。申请者申报的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面掌握本研究方向的前沿情况,研究内容有创新。 (2)研究方向及目的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方案合理可行。 (3)研究期限不宜太长,研究工作可望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取得成果。

第四条 科研基金优先用于资助下列项目: (1)以著作、系列论文为最终成果的项目。 (2)跨学科、跨专业的协作项目; (3)为争取省、部级和国家级课题做准备的预研项目; (4)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申报的项目。


第三章 课题的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科研基金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由所在系、部、处(室或所)组织专家认真审查,对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科学性、实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是否合理、系、部、处(室或所)提供和保证的工作条件等提出意见后,向科研设备处推荐申报。

第六条 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统一由科研设备处受理。科研设备处邀请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动态、学术上有较高造诣的专家进行评议。

第七条 科研基金申请课题评审结果,由科研设备处汇总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经费及使用


第八条 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研究经费,一般理科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文科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 科研基金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原则上实行分年度拨款的办法,经费少于2000元的一次拨付。

第十条 项目获准资助后,科研设备处为项目负责人建立收支帐薄和收支便卡,项目负责人持卡按申请书中所做的经费预算开支使用,到科研设备处登记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科研基金经费的使用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充分利用所在系、部、处(室或所)现有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物质条件。科研基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实验材料费; (2)必须的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和复印费; (3)出差调研费,调研期间的住宿费不超过我校报销标准的150%,并享受出差补助。 (4)使用校外仪器测试费; (5)必要的上网费和邮资费; (6)版面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基金资助项目,必须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施,对无正当理由终止项目者,科研设备处追回全部经费(含已购仪器)。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统一管理,系、部、处(室或所)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科研基金课题承担者每年填写一次《科研计划项目进度情况表》,详细汇报计划的进展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研究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报科研设备处。

第十五条 研究工作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资料,写出工作总结,经系、部、处(室或所)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连同最终成果一并交科研设备处。科研设备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和鉴定。经鉴定,成果水平高且需继续深入研究的,如再申请本基金将优先考虑,也可由科研设备处优先推荐列入上级有关部门的计划。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完成任务或研究成果水平过低者,三年内取消其申报各级课题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七条 科研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时要注明“获济宁师范专科学校科研基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科研设备处。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二日